中級職稱經濟法考點練習:訴訟時效(2)
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考點練習:訴訟時效(2)
[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考點練習:訴訟時效。
單項選擇題
2015年5月1日,趙某在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調查,趙某于2015年8月1日掌握確切證據(jù)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但忙于事務一直未向錢某主張權利;2016年1月1日,趙某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趙某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為( ?。?。
A.2016年5月1日
B.2016年5月21日
C.2016年8月1日
D.2016年8月21日
【正確答案】C
【知識點】訴訟時效
【試題解析】
(1)“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趙某2015年8月1日才得知侵害人,訴訟時效自2015年8月1日起算;(2)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m用“1年”訴訟時效期間;(3)中止事由應當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的效力,在本題中,中止事由完全發(fā)生 在最后6個月前,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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