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管轄的種類
【東奧小編】保持學習狀態(tài)最好的辦法就是每天都做題,稅務師考試基礎階段,考生更加應該在知識復習的層面加上習題的訓練,這樣才能夠夯實基礎。以下東奧小編為考生們提供的2016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8月17日練習題。
多項選擇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所述案件中,應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有( )。
A.甲公司向A縣法院提起訴訟,A縣法院恰逢遭遇洪水無法行使管轄權
B.乙公司與丙公司發(fā)生合同糾紛,乙公司向B省C縣法院提起訴訟,丙公司向B省D縣法院提起訴訟,C縣和D縣法院就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
C.E市F縣法院認為所受理的案件影響重大,經E市法院同意將案件轉移給E市法院審理
D.丁和戊發(fā)生票據糾紛,丁向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戊提出管轄權異議
E.G法院將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H法院,H法院認為對移送的案件本院無管轄權
A B C D E F
【正確答案】 A, B, E
【稅務師知識點】管轄的種類
【答案解析】
(1)指定管轄有兩種情況:第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選項A正確);第二,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時,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選項B正確)。(2)選項C:屬于管轄權的轉移。(3)選項D:屬于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4)選項E: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本院確無管轄權時,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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