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票據法律制度—票據的基礎知識(49)
【東奧小編】初級會計職稱的備考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為了廣大考生能夠輕松備考初級會計考試,東奧小編為大家提供知識點講解,本篇為《經濟法基礎》票據法律制度章節(jié)票據的基礎知識板塊的講解。
票據的基礎知識(★★★)
(一)票據的基本分類

(二)票據的付款期限

(三)票據當事人
1.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
2.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3.

(四)票據權利、票據責任與票據行為
1.票據權利包括2種: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包括首次追索權和再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序的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的權利。

2.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3.票據行為包括4種: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五)票據的特征和功能(了解)
1.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這一特征通過票據的設權證券、提示證券、交付證券和繳回證券等特征來體現;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
2.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六)票據上的記載事項
1.須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
2.相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guī)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的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4.其他記載事項:記載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最后預祝各位考生2017初級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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