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預告登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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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不動產登記制度:預告登記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1)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2)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解釋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1)預購商品房;(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2】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應當認定其不發(fā)生物權效力。(2017年新增)
【解釋3】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債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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