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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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解釋】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指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應(yīng)當由誰承擔“不幸”??蓺w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不屬于風險負擔,應(yīng)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quán)責任處理。
1.基本規(guī)定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yīng)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單證與風險的獨立性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guān)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
(7)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wù)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quán)利。
(8)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诤贤闪r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2.特殊規(guī)定
(1)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不得不托運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出賣人依照約定代辦托運
出賣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出賣人依約代辦托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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