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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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先約定后法定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法定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俟驹O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shù)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召集和主持;
?、郾O(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俅?/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郾O(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監(jiān)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傩薷墓菊鲁?
?、谠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
?、酃竞喜?、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jīng)“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chǎn)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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