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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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征收管理
1.征收機關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制發(fā)繳款憑證。
2.納稅期限
噸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zhí)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zhí)照,自上一次執(zhí)照期滿的次日起續(xù)繳噸稅。
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3.納稅擔保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xù)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依照規(guī)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用于擔保: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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