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票據關系
注冊會計師考試難度較高,對于廣大考生來說,除了平時的學習,更重要的是需要答疑解惑,自己不理解的經濟法知識點,如果沒有人幫助,很難走出困境,所以為了幫助大家,小編整理了一些注會經濟法的知識點。
【知識點】票據關系
1.票據關系:基于票據行為發(fā)生、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內容。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依據票據法上的規(guī)定發(fā)生,但與票據行為無關。
3.票據基礎關系:屬于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依據民法的一般規(guī)定發(fā)生,與票據有緊密聯系。
【案例】1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價款為50萬元,甲公司應在收貨后10日內簽發(fā)轉賬支票完成支付。1月15日,乙公司交貨;1月20日,甲公司簽發(fā)以丙銀行為付款人的轉賬支票交付給乙公司。但乙公司沒有請求丙銀行付款,也沒有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請求,直至10月:
(1)從票據關系角度上看,甲公司是出票人、乙公司是收款人、丙銀行是付款人;本來乙公司作為票據權利人有權按照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在1月30日前(出票日起10日內)向丙銀行提示付款,如果丙銀行無理拒付,乙公司可以在7月20日前(出票日起6個月內)向甲公司追索,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現上述兩個期限均已經過,乙公司的票據權利消滅。
(2)從票據基礎關系角度看,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fā)轉賬支票的原因是二者之間存在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關系就是該轉賬支票的基礎關系;合同賣方已經履行完貨物交付義務,而買方的付款義務也已經完成(轉賬支票已經依法簽發(fā),只要乙公司依法行使票據權利,完全可以拿到貨款;換言之,甲公司并不存在違約行為,乙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票據權利已經消滅、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可是賣方乙公司并未實際收到款項,乙公司怎么辦?此時,“利益返還請求權”提供了幫助,乙公司可以依此請求甲公司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該利益返還關系即為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2017年注會時間為10月14日、15日,距離現在還有5個月時間,相信很多考生都已經投入到了緊張感十足的備考當中,為了幫助大家讓注會備考更加高效,小編整理了長期股權投資全景備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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