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上市公司組織機構
在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道路上,一切節(jié)省,歸根到底都歸結為時間的節(jié)省;一切經濟,最后都歸結為時間的經濟。下面小編整理了中級經濟法第二章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單項選擇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庚6位董事。某次董事會會議,除董事庚沒有出席外,其他的董事均出席了會議。該次會議通過一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經查,該次會議的會議記錄記載,董事丁在該項決議表決時表明了異議。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丙、丁、戊、庚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B.甲、乙、丙、丁、戊、庚都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甲、乙、丙、戊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丁、庚不承擔責任
D.甲、乙、丙、戊、庚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丁不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
(1)庚根本未參與,免除責任;(2)丁表明了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中,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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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據有關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可以擔任甲公司獨立董事的是( )。
A.擔任甲上市公司附屬企業(yè)總經理之職的張某
B.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31%的股份,乙公司經理的兒子劉某
C.1年前曾是甲上市公司的第5名股東單位丙公司董事長的鄧某
D.持有甲上市公司股份3%的王某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
(1)選項A:現(xiàn)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2)選項BC:現(xiàn)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3)選項D:現(xiàn)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是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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