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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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納稅地點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第二單元消費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納稅地點
2. 納稅地點
表4-20
|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 |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 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
| 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 | 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
|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 | 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例題?單選題】根據(jù)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消費稅納稅地點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B.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的,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C.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D.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答案】A
【解析】(1)選項B: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的,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選項C: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3)選項D: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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