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辦稅實務》知識點:征稅范圍
2017-09-27 10:56:17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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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視同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辦稅實務》科目第二章 企業(yè)成立涉稅事項及稅種概述
【知識點】: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
(一)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它機構用于銷售(關注條件),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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