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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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區(qū)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區(qū)分
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混合銷售指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而兼營指的是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相同點:既有銷售貨物的行為又有銷售服務的行為。
區(qū)別: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都只涉及增值稅,兩者區(qū)別在于是否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上?;旌箱N售行為是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兼營指不同的銷售行為涉及不同的增值稅應稅項目。
鏈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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