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拾得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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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
【知識點】拾得遺失物
【解釋】對于發(fā)現“埋藏物”并實施占有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guī)定。
1.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在遺失人發(fā)出懸賞廣告時,歸還遺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3.遺失物的轉讓
(1)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
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2)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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