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考點:抵押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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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jīng)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抵押權
【知識點】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2.土地出讓金優(yōu)先于抵押權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當首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3.不可分性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shù)模盅簷嗳丝梢跃汀暗盅何锏娜俊毙惺蛊涞盅簷?,即債權部分清償,不產(chǎn)生抵押權部分消滅的效力。
(2)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全部抵押權。
(3)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shù)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jīng)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抵押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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