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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jīng)濟法基礎》重點解析: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jīng)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
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1.主體資格
(1)勞動者
、俳褂萌藛挝徽杏梦礉M16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如實告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不得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儆萌藛挝徽杏脛趧诱撸坏每垩簞趧诱叩木用裆矸葑C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谟萌藛挝豢垩簞趧诱呔用裆矸葑C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塾萌藛挝灰該;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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