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票據的概念與當事人
【東奧小編】今天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2014年《經濟法基礎》中的知識點:票據的概念與當事人。
票據的概念與當事人
【知識點相關內容】
(一)票據的含義和種類,狹義的票據,我國《票據法》中規(guī)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無條件支付。
(二)票據當事人
| 類別 | 具體內容 | 含義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 基本當事人(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 | 出票人 | 指依法定方式簽發(fā)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 銀行匯票:銀行商業(yè)匯票:銀行以外的企業(yè)和其他組織 |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銀行 | 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
| 收款人 | 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 ||||
| 付款人 |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商業(yè)承兌匯票: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 |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 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 |
| 非基本當事人 | 承兌人 | 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 |||
| 背書人 | 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 ||||
| 被背書人 | 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 ||||
| 保證人 | 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 ||||
1、基本當事人【舉例】出票人A開具票據給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銀行,B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C又背書給D,D是持票人。則出票人A、付款銀行、收款人B 是基本當事人;背書人C與被背書人D是非基本當事人。
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相同)。
2、非基本當事人【舉例】AB之間簽訂買賣合同,A向B開具商業(yè)匯票,付款人是A的開戶銀行C(承兌行)。
B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D又將票據背書給E,E要求D提供保證,當持票人E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xiàn)時,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票據責任。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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