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初級《經濟法基礎》中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概述。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名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1.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等。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其投資者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3.我國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劃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具體劃分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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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類別 |
承擔的納稅義務 |
判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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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納稅人 |
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
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只要具備一個就成為居民納稅人:①住所標準:“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②居住時間標準:“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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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納稅人 |
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納稅的判定條件是以下兩條必須同時具備:(1)在我國無住所;(2)在我國不居住或居住不滿1年 |
提示:在計算居住天數時,對臨時離境應視同在華居住,不扣減其在華居住的天數!芭R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同步練習】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的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個人中,屬于居民納稅人的是( )。
A.M國甲,在華工作6個月
B.N國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離境
C.X國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離境,其間臨時離境28天
D.Y國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離境,其間臨時離境100天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屬于我國的居民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xù)計算。ABD均不符合居住滿1年的規(guī)定,所以不屬于居民納稅人。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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