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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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以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納稅人
|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
(二)征稅范圍
| 1.一般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但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
| 2.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
| 3.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
| 4.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yè)的,征收契稅。 |
| 5.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1.應納契稅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
| 2.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并實行3%~5%的幅度稅率。 |
| 3.計稅依據(jù) (1)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不含增值稅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2)以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 ①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 ②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提示】 此處的“交換”是指以房換房、以地換地、房地互換,如果是以房(地)抵債、以房(地)換貨,應視同房屋(土地)買賣繳納契稅。 (3)補交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轉讓方)應補交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jù)。 (4)核定計稅依據(jù) ①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jù)。 ②對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而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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