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的考生朋友們,想要通過考試就要每天都堅持努力學習,積累知識。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的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考點:試用期(大綱要求:掌握)
1.試用期的期限
(1)最多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合同類型 | 試用期期限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1個月 |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2個月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年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6個月 |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試用期滿后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即: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且該數額符合同工同酬要求的,試用期工資≥“約定工資的80%”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者的孰高數;
(2)勞動合同未約定具體工資數額而是約定參照執(zhí)行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工資制度的,或者約定了具體工資數額但不符合同工同酬要求的,試用期工資≥“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者的孰高數。
考點:服務期(大綱要求:掌握)
1.基本規(guī)定
約定條件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 ||
服務期待遇 |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
違約金的支付方向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
何謂“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 | 支付違約金 |
勞動者不存在法定過錯 | 不支付違約金 | ||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 | 不支付違約金 | |
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 | 支付違約金 | ||
違約金的數額 | 約定時 | 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 |
支付時 | 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 ||
2.勞動者的法定過錯情形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8)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考點:競業(yè)限制(大綱要求:掌握)
適用的人員范圍 | 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 |
限制行為 | (1)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2)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 | |
限制期限 | 最長不得超過2年 | |
補償金 | 支付條件 | 勞動者依約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義務 |
支付時間 |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 | |
支付數額 | (1)有約定,按約定數額支付 (2)無約定,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孰高數支付 | |
違約金 | 支付情形 | (1)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 (2)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 |
支付數額 | 按約定支付 | |
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的解除 | 勞動者解除 |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解除 | (1)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有權請求解除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無理由解除) (2)解除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時,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yè)限制經濟補償 | |
服務期VS競業(yè)限制
項目 | 服務期 | 競業(yè)限制 | |
約定條件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 | 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 |
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系 |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服務期尚未屆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xù)至服務期滿(另有約定除外) | 適用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 | |
最長期限 | 無法定限制 | 不得超過2年 | |
勞動者履行約定 | (1)按約定支付工資 (2)服務期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 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按月按約定支付;如未約定,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和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二者的孰高值支付) | |
違約金 | 約定數額 | 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 無法定上限 |
支付條件 | (1)勞動者提出解除而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而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 | 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 | |
支付要求 | 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支付后用人單位仍可要求勞動者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 | |
說明:以上內容節(jié)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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