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的個人所得稅處理_2024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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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捐贈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個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4)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以及通過特定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通過特定的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符合相關條件的,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2.限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個人所得稅捐贈的處理(綜述)
情形 | 能否扣除 | 扣除方法 | 注意事項 |
公益性 捐贈 | √ | 限額扣除 | 限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0% |
全額扣除 | (1)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 (2)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4)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5)通過特定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 ||
直接捐贈 | × | —— | —— |
考點: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yōu)惠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3.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其他免稅和暫免(不)征稅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1.企業(y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宣告破產(chǎn),企業(yè)職工從該破產(chǎn)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被拆遷人依照相關規(guī)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以及失業(yè)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規(guī)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5.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或個人從事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飼養(yǎng)業(yè)、捕撈業(yè)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yōu)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jīng)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2023年新增)
考點26: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大綱要求:熟悉)
1.納稅申報
(1)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扣繳稅款
①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②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③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手續(xù)費。其中,個人按規(guī)定取得的扣繳手續(xù)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①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②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③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⑥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⑦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匯算清繳
(1)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①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②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③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④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2)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3.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4.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5.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6.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居民個人自行申報、扣繳與匯算清繳的比較
情形 | 是否實行扣繳制度 | 匯算清繳時間/納稅時間 | |
居民個人取得境內所得 | 綜合所得 | 預扣預繳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經(jīng)營所得 | 自行申報納稅 | 次年3月31日前 |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代扣代繳 | 次月15日內 | |
財產(chǎn)租賃所得 | |||
財產(chǎn)轉讓所得 | |||
偶然所得 | |||
取得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 自行申報納稅 | 次月15日內 | |
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 自行申報納稅 | 次年6月30日前 | |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 | 自行申報納稅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jīng)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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