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_2026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初級會計備考之戰(zhàn)已經打響,東奧為考生們帶來了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的預習考點,希望各位考生認真學習,祝愿大家都可以順利取得初級會計證書!

1.納稅擔保的主要適用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稅款、滯納金和實現(xiàn)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3.納稅擔保的方式: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5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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