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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國稅函[2006]160號頒發(fā)日期:2005-03-2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日,外交部來函反映,《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80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fā)前,已有部分離任回國的使領館館員攜帶自用車輛進境,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無法提供文件規(guī)定的身份證明資料。為了落實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于通知下發(fā)前已離任回國的使領館館員辦理車購稅申報納稅時,除按照《通知》規(guī)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分別按下列情況提供身份證明資料:
(一)對于無《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身份證明》)的館員(名單見附件1),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見附件3)“本人留存聯(lián)”原件及復印件。
(二)對于無《身份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留存聯(lián)”的館員(名單見附件2),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身份證明》“本人留存聯(lián)”原件及復印件。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原件審核無誤后退回本人,復印件與《通知》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作為納稅申報的附報資料一并留存,并為納稅人辦理申報納稅有關事宜。
三、2005年度已離任回國的使領館館員名單已在總局服務器FTP://local/流轉(zhuǎn)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2005年度駐外使領館回國人員名單”上公布,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及時將本地區(qū)人員名單下載,核對已辦理情況,如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告知總局。
附件:
1、已離任回國無身份證明駐外使領館館員名單(略)
2、已離任回國無身份證明報稅聯(lián)駐外使領館館員名單(略)
3、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
附件3 回國證明 字[20 ]字第 號
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
茲證明 先生/女士系 (主管單位名稱)派出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其在 使/領館任職,護照號碼為: ,居民身份證號碼為: .
該先生/女士在外常駐時間具體如下:
第一標準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離任,離任回國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標準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離任,離任回國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標準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離任,離任回國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標準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離任,離任回國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標準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離任,離任回國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該同志現(xiàn)離任回國,將申請進境自用車輛1輛,請海關協(xié)助其辦理相關手續(xù)。
館員本人簽字:
經(jīng)辦人簽字:
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聯(lián) 本人留存聯(li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