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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房產稅文 號:瓊地稅發(fā)[2006]7號頒發(fā)日期:2005-02-22
地 區(qū):海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財政局、各直屬地方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18]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將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計稅方式確定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工業(yè)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l--30%]×l.2%.
二、商業(yè)和其他其他用途房產,以房產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客應稅房產原值×[l--30%]×l.2%.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