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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財稅[2005]139號頒發(fā)日期:2004-11-0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重慶、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新疆、寧夏、青海省 ( 自治區(qū)、直轄市 ) 財政廳 ( 局 ) 、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 財稅 [2001]39 號 ) 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 2005 年第二批 142 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 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 ) ,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 2005 年 12 月 31 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 5 寸照片 l 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 ( 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 FTP 服務器的 LOCAL \流轉稅司\消費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 ) 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應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前將各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2005 年實際免稅車輛的具體使用單位、型號、數(shù)量、免稅額及用途等執(zhí)行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 2005 年第二批防汛專用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