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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青地稅發(fā)[2004]137號頒發(fā)日期:2003-08-21
地 區(qū):山東行 業(yè):建筑業(yè)時效性: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xiàn)將省局《關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魯?shù)囟惏l(fā)[2004]5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關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
(魯?shù)囟惏l(fā)[2004]56號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的通知》(魯政發(fā)[1999]100號)以及省財政廳、地稅局《關于修橋、筑路等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魯財稅[2000]12號)規(guī)定,現(xiàn)對公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資源稅問題明確如下:公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不征收資源稅;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資源稅。
以上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