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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頒發(fā)日期:2003-07-0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州直機關、事業(yè)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自治州各級機關和自治州直屬事業(yè)單位補充工作人員面試工作,提高面試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面試考官制度,現(xiàn)將《昌吉州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fā),請結合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實際,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面試考官管理細則,同時建立面試考官信息庫,并將組織實施公開招考(聘)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州人事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昌吉州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自治州各級機關和自治州直屬事業(yè)單位補充工作人員面試工作,提高面試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面試考官制度,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精神,結合公開招考(聘)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州政府人事部門是各級機關、自治州直屬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面試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面試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州申請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面試考官資格人員和已具備資格、申報評審晉升考官級別的人員。凡通過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確認、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方可承擔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面試考官工作。
第二章 面試考官資格分類、基本條件及對象
第三條 依據面試考官在公開招考(聘)面試工作中的職責及從事面試工作所需的能力,面試考官的資格由低到高分為三級,即:三級面試考官、二級面試考官和一級面試考官。
第四條 面試考官的基本素質要求(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個人修養(yǎng),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心理、身體健康;
(四)了解機關、事業(yè)單位面向社會公開考錄(聘)工作現(xiàn)行政策;
(五)具有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應變交往能力、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
(六)機關、事業(yè)單位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人事管理或相關業(yè)務3年以上;企事業(yè)單位各類專業(yè)骨干、專家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
(七)具備招考(聘)工作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面試考官的業(yè)務素質要求(一)三級面試考官:具有面試工作經驗,參加過人事部門組織的面試考官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掌握初級面試技法,能配合比自己高級別的面試考官開展面試工作;能對面試工作提出建議。
(二)二級面試考官:具有一定的面試工作經驗,參加過人事部門組織的面試考官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掌握常用的面試技法,能配合比自己高級別的面試考官開展面試工作;能在高一級面試考官的指導下開發(fā)面試試題及進行新的面試技法的應用,對面試工作提出積極有益的建議,一般應具有2年以上三級面試考官經歷。
(三)一級面試考官:具有較豐富的面試工作經驗,分別參加過自治州、自治區(qū)人事部門組織的面試考官相應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具備相關學科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具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勝任面試主考官的工作;掌握多種面試技法,能獨立開展面試工作,設計一般面試測評方案,研制面試試題及新的面試技法,對面試工作有獨到的見解;具備對低級面試考官培訓與指導的能力,一般應具有2年以上二級面試考官經歷。
第六條 面試考官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一)各級組織、人事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
(二)事業(yè)單位的業(yè)務骨干、專家學者;
(三)企業(yè)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領導和業(yè)務人員;
(四)根據需要,經招錄(聘)主管部門批準,也可聘請用人單位有關領導或用人單位外有關專家擔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每次參與面試工作前須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三章 面試考官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面試考官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組織面試工作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部署,參與面試有關準備工作;
(二)根據面試方法和試題,認真聽取、觀察、分析應試人員的思想觀點、思維方式、處理問題方法和操作能力等現(xiàn)場表現(xiàn);
(三)客觀、公正、準確地測定應試人員的面試成績。
第八條 面試考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自治州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主管部門的聘請,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實施細則》及自治州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相關政策和要求,行使面試考官的各項職責;
(二)非經面試考官資格授予機關批準,不被取消面試考官資格;
(三)對面試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第九條 面試考官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參與面試工作;
(二)參加面試考官培訓與考核;
(三)堅持面試工作程序,嚴守面試工作秘密;
(四)遵紀守法,執(zhí)行公開招考(聘)政策有關的回避、監(jiān)督與違紀處罰等制度。
第四章 資格的評審、授予與晉升
第十條 自治州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面試考官資格管理(評審)委員會由人事部門組建,具體負責面試考官的資格評審、認定、管理和面試考官信息庫管理工作。面試考官資格管理(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州人事局承擔。
第十一條 自治州面試考官資格管理(評審)委員會由人事部門負責考錄工作人員、有關專家等9人組成。評委會每屆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后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評委會實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評委會委員、列席人員本人或其親屬的評審,本人應主動回避或告知回避。
第十二條 面試考官資格管理(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時,出席會議人數(shù)不少于7人。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列入評委會成員中)。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在認真進行評議后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投票或補充投票。
第十三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四、五條規(guī)定的人員,經以下程序可授予或評審面試考官資格,頒發(fā)資格證書:
(一)由所在單位推薦,參加自治州面試考官基礎知識培訓合格者,由自治州面試考官資格管理(評審)委員會依據本人參加面試工作經歷、職務或專業(yè)技術職稱和工作業(yè)績等,直接授予相應級別的面試考官資格;
(二)對已具有面試考官資格,且具備完整面試工作業(yè)績檔案的人員,可晉升上一級別的資格。由本人填寫《昌吉回族自治州面試考官資格晉升申報表》,報自治州面試考官資格管理(評審)委員會受理,經評審通過后予以認定。凡勝任本等級面試考官兩年以上,每年考核合格,且參加過高一級別的面試考官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直接予以認定。
第十四條 自治州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每年對面試考官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任期考核和面試考官資格晉升的重要依據;每兩年開展一次面試考官資格授予和面試考官資格晉升評審、認定工作。
第五章 管理與培訓
第十五條 建立州、縣(市)兩級面試考官信息庫,規(guī)范面試考官管理和使用辦法:
(一)各級人事部門要建立面試考官信息庫,采用微機分類管理,定期維護。
(二)按照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的管理權限,在組織面試工作時,須根據招錄(聘)單位、招錄(聘)職位的不同要求以及面試考生人數(shù)等情況,確定面試考官組和考官人數(shù)。面試測評小組一般由7人組成,設主考官1人,也可根據上級招錄主管機關對具體招錄工作的要求和事業(yè)單位招聘工作的實際組成。面試考官組根據每次公開招考(聘)的崗位、專業(yè)等因素合理配置。
(三)招錄(聘)職位專業(yè)性較強的面試,適當增加專家類考官的比例。
(四)根據面試考官組的人員構成要求,隨機從面試考官信息庫中選取組成;
(五)每次選取面試考官數(shù)要比實際使用考官多一個考官組的人數(shù)。
第十六條 按照州、縣(市)建立面試考官信息庫的層次,自治州人事部門負責自治州面試考官信息庫內面試考官的業(yè)務管理;縣(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縣(市)面試考官信息庫內面試考官的業(yè)務管理??h(市)人員同時被列入州、縣(市)兩級面試考官信息庫的,實行雙重管理,日常業(yè)務管理以縣(市)人事部門為主。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按照"誰組織、誰建檔"的原則,健全面試考官工作業(yè)績檔案。每次面試工作結束后,將面試考官在面試工作中承擔的任務、面試的人數(shù)以及面試的績效等詳細記錄存檔。自治州人事部門管理的面試考官信息庫內的面試考官,參與縣市公開招聘面試工作的相關資料要向州人事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面試考官資格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由自治州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進行任期考核。經任期考核合格者,繼續(xù)認定其面試考官資格;對無法履行其義務或任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確認其面試考官資格。
第十九條 對面試考官組織業(yè)務培訓,培訓考試合格者發(fā)給相應證書,并作為資格晉升的必備條件。
(一)培訓的內容:
(1)國家公務員制度及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2)國家及自治區(qū)、自治州有關事業(yè)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州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現(xiàn)行辦法;
(3)面試的內容、方法、功能及測評方案設計;
(4)常用的面試技巧及評價要領;
(5)面試的組織與實施;
(6)人才測評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技術。
(二)培訓的主要方式(1)參加自治區(qū)人事廳組織的面試考官資格培訓;
(2)不定期組織面試考官以及具備面試考官基本條件擬認定考官資格的人員參加業(yè)務培訓;
(3)每次面試工作結束后,聽取考生的意見和建議,并總結交流面試工作體會,學習、介紹其他地區(qū)的先進經驗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機關下發(fā)新的規(guī)定,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上級機關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州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