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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滬財庫[2004]8號頒發(fā)日期:2003-03-29
地 區(qū):上海行 業(yè):農、林、牧、漁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財政局,各國有商業(yè)銀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上海銀行,各股份制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經營人民幣業(yè)務的外資銀行,上海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為規(guī)范本市耕地占用稅收入的收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市財政局《關于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不得設立過渡性銀行賬戶的通知》(滬財預[2000]11號)精神,經研究決定,本市從2004年3月1日起啟用《上海市財政局耕地占用稅繳款書》(格式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財政局耕地占用稅繳款書》由財政部門負責填寫,僅限于征收耕地占用稅收入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上海市財政局耕地占用稅繳款書》一式六聯。第一聯為收據聯,國庫或經收處收款蓋章后退繳款單位或繳款人;第二聯為辦證聯,國庫或經收處收款蓋章后退繳款單位或繳款人辦理土地劃撥手續(xù);第三聯為付款憑證,繳款單位或繳款人的開戶銀行作付出傳票;第四聯為收款憑證,收款國庫作收入傳票;第五聯為回執(zhí)聯,國庫收款蓋章后退征收機關;第六聯為報查聯,國庫收款蓋章后退征收機關。
二、《上海市財政局耕地占用稅繳款書》由市財政局統(tǒng)一印制、統(tǒng)一編號。各級征收機關要建立票證領用制度,票證領發(fā)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詳細登記票證的編號及收付存情況,對庫存的票證要求按期進行核對,保證賬實相符。
三、各商業(yè)銀行分支機構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國庫經收處均應受理納稅人繳納耕地占用稅業(yè)務,稅款一經實現,必須及時報解國庫,不得延解、占壓和挪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耕地占用稅繳款書》(票樣)(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