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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稅收征管,消費稅文 號:冀財稅[2004]9號頒發(fā)日期:2003-03-25
地 區(qū):河北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yè)生產銷售的達到GB18352.-2001排放標準(相當于歐洲Ⅱ標準)的小汽車,停止減征消費稅,一律恢復按規(guī)定稅率征稅。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企業(yè)生產銷售達到相當于歐洲Ⅲ號排放標準的小汽車減征30%的消費稅。具體辦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