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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稅發(fā)明電[2003]74號頒發(fā)日期:2003-01-2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明電[2003]1號,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定,現(xiàn)將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后有關出口退稅的具體退庫和會統(tǒng)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規(guī)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國稅機關辦理欠退的2003年12月31日之前(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報關出口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稅款退庫時,100%從中央國庫庫款中退付,在其開具的"稅收收入退還書"的預算科目欄分別填寫"010303歸還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欠款"、"020302歸還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欠款",級次欄填寫"中央100%";對于2004年1月1日之后報關出口的貨物退付的增值稅,國稅機關在辦理退庫手續(xù)時一律按照財政體制規(guī)定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別退付的辦法,預算科目填寫"010301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級次欄填寫"中央75%,地方25%";對于2004年1月1日之后報關出口的貨物退付的消費稅,100%從中央國庫庫款中退付,預算科目欄填寫"020301出口貨物退消費稅",級次欄填寫"中央100%".
二、按照《通知》規(guī)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對于2004年1月1日之后報關出口的貨物發(fā)生的"免、抵"增值稅,仍采取調庫方法。調庫時,按"免、抵"稅額和中央與地方75:25的負擔比例,分別同時調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科目010151項"免抵調增增值稅"、010302項"免抵調減增值稅"兩個科目的數(shù)額,調庫增值稅的75%反映在"中央"級,25%反映在"地方"級。
三、為便于出口退稅的管理,根據(jù)《通知》規(guī)定,國稅機關在辦理2003年12月31日之前報關出口貨物的應退未退增值稅、消費稅稅款退庫時,應在國庫退回稅務部門的"稅收收入退還書"報查聯(lián)的右下角"備注"欄位置加蓋"以前年度增值稅退稅"、"以前年度消費稅退稅"字樣的戳記。該專用章戳由各地國稅局計會部門負責刻制,并發(fā)放至具體辦理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專用章形狀為長方形,邊沿尺寸為40mm(長)×10mm(寬),字體為正楷。
四、有關會統(tǒng)報表的調整事項和具體式樣由總局計統(tǒng)司另行下發(fā)。
由于以上各項規(guī)定涉及退庫預算科目和級次的增設和調整,請各地抓緊對征管軟件作相應修改,確保明年1月1日起按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