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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資源稅文 號:穗財法[2003]1186號頒發(fā)日期:2002-08-27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市財政各分局,各區(qū)、縣級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現(xiàn)將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適用稅額的通知》(粵財法[2003]4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廣東省財政廳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粵財法[2003]48號)
廣州市財政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