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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法字[2002]288號頒發(fā)日期:2002-01-3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聽證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深工商[2002]79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有申請延期舉行聽證的權利,是否準予,由聽證主持人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在延期聽證的情形消失后,聽證主持人應將繼續(xù)進行聽證程序的情況告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
聽證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采取公告的形式通知當事人的,公告送達的時間不應包括聽證前的七日。聽證公告的送達時間應從次日開始計算,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