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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財稅[2002]99號頒發(fā)日期:2001-08-0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 02年度30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辦理免稅手續(xù)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免稅車輛因轉(zhuǎn)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zhuǎn)稅司上報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shù)量及免稅額。
附件:2002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