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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吉地稅財行函[2001]22號頒發(fā)日期:2000-05-22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22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對電信體制進行改革的要求,中國電信集團已經成立,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資產重組。在規(guī)范產權關系,建立資本紐帶關系的同時,將非通信運營核心企業(yè)、后勤服務和輔助部門、多經企業(yè)及核心企業(yè)中承擔代營代維代銷業(yè)務的營銷或維護公司與主業(yè)分離,組成實業(yè)公司。按照印花稅的有關規(guī)定,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各?。▍^(qū)、市)電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實業(y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帳簿和產權轉移書據均應當繳納印花稅。為了支持電信企業(yè)的改革,現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在資產重組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各省、(區(qū)、市)電信公司的資金帳簿,因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逐層上移的資金,凡在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對各實業(yè)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
上述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評估發(fā)生的資產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資金應按有關規(guī)定貼花。
二、對上述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