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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浙國稅進[2001]5號頒發(fā)日期:2000-03-08
地 區(qū):浙江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fā)寧波),省局稽查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外稅分局、直屬征 收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0年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1]10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同時,要求各市地國稅局務必于4月10日前,將本地區(qū)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報告及須報送的5張清算表,用書面和網絡(傳輸?shù)紺entre/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方式上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有關用于清算所需表格由省局統(tǒng)一印制、供發(f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0年
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1年1月31日 國稅函[2001]10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國家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6號)的要求,經研究決定,自200 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對2000年度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0年我國外貿出口的大幅度增長從客觀上帶動了出口退稅額的急劇增加,與此同時,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十分猖獗,因此,各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2000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加強對清算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部署落實。
二、2000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出口企業(yè)范圍與199 9年度清算范圍相同。
三、在清算內容上,要重點對以下幾方面進行核查:
(一)出口企業(yè)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業(yè)務涉嫌騙取退稅的問題。
對于涉嫌騙稅的業(yè)務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時間的限制。
(二)實行A、B類退稅管理的企業(yè)是否將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稅憑證收齊備查。對于在清算期間仍未收回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單證的已退稅款也要以開票入庫的方式及時扣回。
(三)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是否準確,是否嚴格按照總局下發(fā)的退稅率文庫審核審批辦理退稅。對于清算出的退稅率運用有誤的出口業(yè)務,多退的稅款要以開票入庫的方式,及時追繳入庫,少退的稅款予以補退。
(四)各地要對出口企業(yè)出口不申報退稅的貨物(既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不申報退稅的情況)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凡涉及出口企業(yè)購進出口貨物未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四、請各地于2001年4月20日前,將清算報告及清算表上報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