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消費稅文 號:皖國稅發(fā)[2000]188號頒發(fā)日期:1999-12-09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3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各地在貫徹執(zhí)行中如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以便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安徽省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卷煙消費稅管理,防止納稅人侵蝕稅基,逃避消費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煙葉和卷煙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的通知》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安徽省范圍內有關卷煙產地零售價格、出廠價格等信息的采集、報送,以及卷煙計稅價格的審核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核定計稅價格卷煙范圍及計量標準
第三條 消費稅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甲、乙、丙類卷煙,均屬于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范圍。
第四條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的一般標準: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1+35%)
第五條 卷煙的煙支包裝規(guī)格類型標準如下:25*(64+20)毫米(下同)全包裝25*(64+20)硬條 玻璃紙小盒硬盒翻蓋玻璃紙拉線(以下簡稱“硬盒翻蓋”)
25*(69+25)全包裝25*(69+25)硬盒翻蓋25*(72.5+27.5)全包裝25*(72.5+27.5)硬盒翻蓋25*64全包裝(沒有過濾嘴的光支煙)
第六條 卷煙計稅價格計量標準為:
(一)條 裝卷煙的計量標準為200支;
(二)異型包裝規(guī)格(如聽裝、簡裝、扁盒裝、拼裝等)卷煙,按同牌號條 裝卷煙折算。
第三章 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出廠價格信息的采集
第七條 卷煙生產企業(yè)生產的所有甲、乙、丙類卷煙均納入計稅價格信息采集范圍。
卷煙計稅價格信息包括: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信息和卷煙出廠價格信息。
第八條 地產卷煙的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為各級國稅機關選擇的本省省會城市和卷煙生產企業(yè)所在地市、縣(區(qū))城區(qū)的三級卷煙批發(fā)、零售兼營單位、商業(yè)零售單位(以下簡稱零售單位),但不包括已經取得卷煙零售許可證的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高消費場所。
第九條 卷煙生產企業(yè)生產并在所在地市、縣(區(qū))銷售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甲、乙、丙類卷煙的產地市場零售價格,由卷煙生產企業(y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在當?shù)剡x擇零售單位采集。
第十條 卷煙生產企業(yè)生產并在本省省會城市銷售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甲、乙、丙類卷煙的省會城市市場零售價格,由省局負責采集。
第十一條 負責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信息采集的國家稅務局,必須選擇3個以上的零售單位作為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
第十二條 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采集計算方法:
(一)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以零售單位銷售的條 裝卷煙為計量單位進行采集;
(二)將采集點全年零售的所有地產卷煙,按加權平均法逐一計算出各牌號、規(guī)格卷煙的條 裝平均零售價格。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yè)自產或委托加工,專銷其他地區(qū)的甲、乙、丙類卷煙,生產企業(yè)所在地沒有該牌號卷煙產地零售價格的,生產企業(y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應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省局,由省局負責在省會城市采集。
若省會城市也沒有該牌號卷煙產地零售價格的,則區(qū)別如下情況處理:卷煙專銷省內的,由省局通知專銷地的市地級國家稅務局協(xié)助采集;卷煙專銷省外的,由省局聯(lián)系專銷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協(xié)助采集。
以上采集結果由省局接收整理后,于12月底前反饋卷煙生產企業(y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第十四條 卷煙生產企業(y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除負責采集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信息外,還需采集本地區(qū)卷煙生產企業(yè)生產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甲、乙、丙類卷煙的各類經濟指標信息,填寫《卷煙生產企業(yè)經濟指標調查表》(見附件2)。
第四章 卷煙計稅價格信息的報送要求
第十五條 卷煙生產企業(y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對采集到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甲、乙、丙類卷煙的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以及卷煙生產企業(yè)制定的所有牌號、規(guī)格甲、乙、丙類卷煙的出廠價格等信息,分別填寫《卷煙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見附件1)、《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報表》(見附件3)。
第十六條 卷煙生產企業(y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采集填寫的《卷煙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卷煙生產企業(yè)經濟指標調查表》和《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報表》,經所屬市、地局匯總后,應于次年1月15日前上報省局。
第十七條 對卷煙生產企業(yè)生產的新牌號卷煙,自試銷之日起1年內,暫不核定計稅價格。1年試銷期滿后;一律按本辦法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八條 對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核價,但在核價當年又確需調整計稅價格的甲、乙、丙類卷煙,由卷煙生產企業(y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另行填報《卷煙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卷煙生產企業(yè)經濟指標調查表》、《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報表》,提出調整意見上報省局。
前款規(guī)定的卷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單一牌號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下降時間持續(xù)6個月以上;
(二)產地市場零售價格下降20%以上。
第五章 卷煙計稅價格的審批
第十九條 甲、乙類卷煙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省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第二十條 丙類卷煙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省局統(tǒng)一核定。
如因核定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導致丙類卷煙的征稅類別發(fā)生變化的,則由省局提出核定意見,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批。
第二十一條 凡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各類卷煙,在新的核價通知下達之前,暫按原核定的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待新的核價通知下達后,再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于每年3月1日正式下達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
新的消費稅計稅價格執(zhí)行時間為當年3月1日起至次年2月底。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一經確定,除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八條 規(guī)定的情形外,在執(zhí)行期限1年內不予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四條 所稱“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是指卷煙生產企業(yè)生產的卷煙的消費稅計稅價格。所稱“卷煙產地市場零售價格”,是指本省省會城市和卷煙生產企業(yè)所在地市、縣(區(qū))城區(qū)卷煙零售單位銷售的卷煙零售價格(含增值稅)。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 所稱“新牌號卷煙”,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新牌號商標卷煙(不含舊牌號新規(guī)格)。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