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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浙國安[2000]25號頒發(fā)日期:1999-08-04
地 區(qū):浙江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安全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國家安全機關掌管反間諜工作和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的工作,是國家保密要害部門。根據(jù)國家安全部與國家保密的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國家安全機關的機構設置、編制、干部配備、干部實力、干部身份、經(jīng)費開支等屬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秘密。為保守我省國家安全機關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中所涉及的國家秘密,防止發(fā)生泄密事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精神,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各級國家安全機關要支持、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本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主動、按時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并及時足額繳納稅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只填報本單位應扣繳稅所得額、應扣繳稅款和應補[退]稅款,不填報本單位編制數(shù)以及具體納稅人的姓名、職務、工資額、身份證號碼等項目。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從協(xié)助做好保守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秘密出發(fā),對國家安全機關的上述納稅申報辦法予以理解、支持。
三、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應按照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并妥善保管本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帳表,保證納稅資料的真實、完整,以備地方稅務機關檢查。
四、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國家安全機關報送的公文、資料以及表格數(shù)據(jù),應指定專人管理,未經(jīng)報送機關同意,不得將國家安全機關的納稅情況提供給其他單位、境外機構和個人,不得上國際互聯(lián)網(wǎng)。
五、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檢查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時,應事先征得各市地方稅務局領導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