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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個[2000]227號頒發(fā)日期:1999-06-23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25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257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皖地稅[2000]37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你省“三相組合式過壓保護器”專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該項專利權被安徽省電氣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安徽省電氣研究所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