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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黑地稅發(fā)[2000]83號頒發(fā)日期:1999-06-08
地 區(qū):黑龍江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轉贈個人股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股份制企業(yè)將公司盈余公積金轉贈個人股本部分,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贈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的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yè)將本公司未分配利潤轉贈個人股本部分,比照盈余公積金轉贈個人股本計稅辦法,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轉贈的個人股本應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