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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青地稅發(fā)[2000]79號頒發(fā)日期:1999-05-18
地 區(qū):山東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明確個人取得的債券利息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現(xiàn)將有關政策規(guī)定重申如下:
一、根據(jù)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個人購買的單位發(fā)行的各種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除外)、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支付債券利息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個人購買債券利息所得時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凡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個人到期債券利息時,未依法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十日內(nèi)主動到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否則,一經(jīng)稅務機關查實,將一律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歡迎廣大公民積極舉報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稅務機關將予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388006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