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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guī)文 號:京財金融[2000]595號頒發(fā)日期:1999-05-10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財政局、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北京恒通信托投資公司、北京京華信托投資公司、北京首都創(chuàng)業(yè)集團:
現(xiàn)將財政部《關于對〈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的通知》(財債函字〔2000〕7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對《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的通知
(財債函字〔2000〕77號 2000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證券公司、有關信托投資公司:
《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財債字〔1999〕215號)發(fā)布后,文中有關內容因打印或遺漏等原因,需要進行修改和補充。現(xiàn)通知如下:
一、第二章“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第十二條中“流動負債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項拆入資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改為“流動負債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項質押借款、拆入資金、賣出回購證券款……”。
二、第三章“流動資產(chǎn)和長期投資”第十五條中“……代兌付證券款、待攤費用等。”改為“……代兌付證券、待攤費用等?!?/P>
三、第三章“流動資產(chǎn)和長期投資”第十九條中“長期投資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改為“長期投資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四、第五章“無形資產(chǎn)及其他資產(chǎn)”第四十三條中“被凍結存在”,改為“被凍結存款”。
五、第六章“成本費用”第四十五條(二)中“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包括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yè)市場拆出資金)所發(fā)生的利息收支出”,改為“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包括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yè)市場拆入資金)所發(fā)生的利息支出”。
六、第六章“成本費用”第五十條中的“應收賬款”,改為“應收款項”。
七、第七章“收入、利潤及分配”第五十九條(二)中“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包括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yè)市場拆入資金)所發(fā)生的利息收入”,改為“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包括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yè)市場拆出資金)所發(fā)生的利息收入”。
八、第七章“收入、利潤及分配”第五十九條中“(八)他業(yè)務收入……”,改為“(八)其他業(yè)務收入……”。
九、第九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第八十二條中的權益負債率計算公式改為:
“權益負債率=負債期末余額/所有者權益期末余額×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