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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淮地稅[2000]3號頒發(fā)日期:1999-04-09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進我市運輸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和《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皖政[1986]106號),現(xiàn)將我市2000年度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區(qū)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持上年度《安徽省車船使用稅納稅手冊》或《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免稅手冊》。
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市地稅局當地征收大廳辦理2000年度車船使用稅申報納稅或免稅事項。
二、根據我省統(tǒng)一規(guī)定,每年元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機動車船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和繳納期限。我市2000年度車船使用稅的申報繳納期限為2000年1月1日2000年3月31日。
三、凡逾期未按規(guī)定辦理申報納稅及免稅手續(xù)的應到市地稅局集貿分局車船稅收管理所辦理有關手續(xù)后,到市地稅局征收大廳繳納車船使用稅、滯納金及罰款。
四、凡逾期未辦理車船使用稅納稅或免稅事項的,根據《征管法》第二十條 規(guī)定,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限期未改正的,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七條 規(guī)定,處以應納稅款5倍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虛假納稅申報的,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一律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 規(guī)定,處以應補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咨詢、舉報電話:2691620、2686555車船稅收管理所地址:田家庵區(qū)龍王溝南路加油站、武警支隊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