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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豫地稅函[1999]193號頒發(fā)日期:1998-12-07
地 區(qū):河南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鄭州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國家股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67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知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國家股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鄭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局、鄭州百文集團有限公司〈關于申請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申請〉的審核意見的報告》(滬地稅地[1999]65號)收悉?,F(xiàn)就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以下簡稱“鄭州百文”)國家股股權無償轉讓行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經審核,鄭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將持有的“鄭州百文”2887.7869萬股(占總股本的14.62%)的國家股股權無償轉讓給鄭州百文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已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豫政文[1999]201號),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24號)第一條規(guī)定的范圍。因此,對“鄭州百文”國家股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涉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