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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保監(jiān)法[1999]16號頒發(fā)日期:1998-09-29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庭:
你庭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qū)支行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郴州市蘇仙區(qū)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征求意見函”收悉。經研究,現(xiàn)復函如下:
一、此案所涉及的糾紛屬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qū)別在于,保證合同是保證人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與債權人訂立的協(xié)議,其當事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和保證人,被保險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被保證人)和保險人(保證人),債權人一般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在該案中,天字號礦與郴縣保險公司之間簽訂了保證保險合同,因此,他們之間由履行該項合同之間所引起的糾紛,屬于保險合同糾紛,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此案不適用《保險法》或《擔保法》,而應適用1983年發(fā)布的《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侗kU法》于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對于此前發(fā)生的保險合同糾紛并不具有追溯力;此案所涉及的糾紛屬保險合同糾紛,不在《擔保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三、保單關于一年保險期限的約定是有效的。在該案中,《企業(yè)借款保證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保險期限為“自被保險人取得貸款之日起至還清貸款之日止”,但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限為一年。保單和《試行辦法》均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單上載明的保險期限可以視為當事人對保險期限的特別約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此外,保單上關于保險期限的約定多為手寫。在保險實踐中,手寫文字的效力高于打印文字,打印文字的效力高于印刷文字,因此,保單關于一年保險期限的約定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