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8-07-1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tǒng)”(以下簡稱“核查系統(tǒng)”)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啟用,根據核查系統(tǒng)使用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海關總署匯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核查系統(tǒng)進行了升級改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系統(tǒng)新增加的功能
(一)對于做“退單返回”處理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該報關單可以再到不同的銀行、外匯局多次辦理售付匯或核銷。在辦理售付匯或核銷時,外匯局或銀行應當按照實際核銷或售付匯的幣制和金額核注報關單的電子底帳并在報關單原件上注明已核注的幣制、金額和日期,簽字并加蓋業(yè)務章,留存復印件,報關單原件退進口單位。當該報關單的電子底帳被核注滿額時,由最后做核注的外匯局或銀行使用結案功能將此報關單做結案處理,并留存該報關單原件;對于做“留單返回”處理的報關單,則不允許再到不同的銀行或外匯局辦理售付匯或核銷。
(二)增設了“撤銷結案”功能按鈕。因操作失誤而做結案處理的報關單,允許在結案之日起7日內由執(zhí)行結案的操作員本人查詢到這份報關單,查到后可以做“撤銷結案”、“打印”、“留單返回”等操作。撤銷結案后的報關單等同未結案的報關單,可以繼續(xù)執(zhí)行“核注”等操作,
(三)增設了“打印”功能按鈕。按此按鈕,可直接將報關單電子底帳以標準格式從打印機上打印輸出。
(四)為方便核查,核查系統(tǒng)顯示報關單電子底帳中的單價、數量等數字字段已調整為與紙質報關單的對應字段一致。且查詢結果顯示屏幕上增加了“運保費”、“雜費”字段。
二、報關單上經營單位與進口單位不一致的處理辦法各外匯局均配發(fā)了“超級金融IC卡”,專用于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單位不一致的代理進口業(yè)務核查。目前允許的使用范圍和處理辦法如下:
(一)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受捐贈項下的進口;
(二)許可證、進口配額、重要登記商品項下的進口;
(三)外匯局在辦理上述進口業(yè)務核銷時,應要求進口單位提供正本代理協議和有關批準文件并留存?zhèn)洳?;當進口單位要求辦理貨到付款項下進口付匯時,應當由進口單位注冊地的外匯局對報關單進行核查,對報關單電子底帳做核注和結案,留存報關單原件及進口單位提供的正本代理協議和有關批準文件,為進口單位簽發(fā)“真實性審核類”的《進口付匯備案表》。銀行憑外匯局簽發(fā)的《進口付匯備案表》為進口單位辦理售付匯手續(xù)。
以上規(guī)定從1999年6月25日起實施,各分局應及時向所轄的外資銀行轉發(fā)此文。各分局和銀行應當密切注意升級后的核查系統(tǒng)的使用情況,發(fā)現問題或有修改建議請及時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