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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晉國稅征發(fā)[1999]26號頒發(fā)日期:1998-06-12
地 區(qū):山西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進行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9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出如下安排,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時間和步驟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從1999年5月15日開始到6月底結束,重新核定和調整的定額從1999年7月1日執(zhí)行。此項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5月15日一5月25日為宣傳發(fā)動階段;第二階段5月26日一6月25日為典型調查、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下達定額階段;第三階段6月26日一7月5日為總結建制階段。檢查驗收將與稅收政策執(zhí)行情況大檢查驗收同時進行。
二、調整的原則和重點調整定額的原則仍按省局晉國稅征發(fā)[1998]28號文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調增幅度一般不低于20%;調整定額的重點為各專業(yè)市場、各專賣店和應建帳而未建帳的個體戶以及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稅款的私營企業(yè)。
三、幾點要求:
(一)抓好三個結合,搞好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各級國稅機關在這次重新核定和調整工作中,要抓好三個結合,即:與省局組織的稅收政策執(zhí)行情況大檢查相結合,把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作為大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對所有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已建帳但實行查帳征收相結合的個體戶的定額全面進行一次重新核定和調整;與貫徹落實專業(yè)市場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相結合,嚴格按省局晉國稅征發(fā)[1998]49號文的要求,搞好專業(yè)市場內每一個體納稅戶定額的核定和調整,要做到同一市場、同一行業(yè),采取同一的測算方法;與貫徹落實個體建帳查帳征收管理辦法相結合,對符合建帳條 件的個體戶,督促其建立帳簿。
(二)統(tǒng)一稅負,統(tǒng)一管理標準。在這次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中,各地一定要做到統(tǒng)一稅負,統(tǒng)一管理標準。要結合當?shù)貙嶋H對不同行業(yè)、不同地段的個體戶進行分類或分等級測算,并分別核定各類或各等級的最低定額標難。沒有確定最低定額標準的地市要盡快制定出本地市的最低定額標準;已制定最低定額標準的地市,通過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使沒有達到最低定額標準的個體戶的定額達到最低定額標準。
(三)嚴格政策界限,加強稅務稽查。在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過程中,各地要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加大定額的調整力度,使個體稅收的增長與個體經濟的發(fā)展相適應;對不接受稅務機關核定和調整定額的個體戶,要作為重點進行稅務稽查,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對查出的問題要按有關規(guī)定從嚴從重處罰。
(四)建立健全報告制度。為搞好這項工作,各級國稅機關要層層建立報告制度,要及時將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省局。各地市在這項工作結束后,于1999年7月8日前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重新核定和調整個體工商戶定額情況統(tǒng)計表》和書面總結匯總上報省局征管處。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