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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企[1999]203號頒發(fā)日期:1998-05-20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目前,根據(jù)部分區(qū)、縣地稅局反映,我市對個體出租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辦法已不適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出租汽車的運營特點,決定對個體出租汽車司機暫采取定額方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定額辦法如下:
1、收費單價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個體出租汽車月定額個人所得稅稅款為180元。
2、收費單價為1.6元/公里(含)以上的月定額個人所得稅稅款為200元。
此征收辦法自1999年7月1日開始執(zhí)行,京地稅個(1997)329號文件中對個體出租汽車采取按收費單價核定運營收入依照3%-7%的附征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同時廢止。
另外,出租汽車收費單價調整后,對承租經(jīng)營的客運出租汽車仍暫按京稅五(1994)292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
1、收費單價為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車輛每月征收個人所得稅75元。
2、收費單價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車輛每月征收個人所得稅60元。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