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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guī)文 號:工商公字[1999]第79號頒發(fā)日期:1998-05-0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認定企業(yè)在促銷活動中是否利用有獎銷售進行不正當競爭問題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9〕3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從事獎勵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投機心理來誘導消費者的市場選擇,以鼓勵和促進經營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方面的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請示中反映的一些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以轎車的使用權、聘為消費顧問并給予高薪等方式作為獎勵推銷商品,或者利用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設置的高額獎勵來銷售商品,這些行為都極易誘發(fā)消費者的投機心理,影響和干擾消費者正常選擇商品,妨礙質量、價格和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建立,不正當競爭的惡性明顯。盡管這些行為的名目和表現(xiàn)形式復雜多樣,但都屬于典型的企圖規(guī)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質上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同意你局意見,在抽獎式有獎銷售中,下列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1、經營者以價格超過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權作為獎勵的,不論使用該物品的時間長短。
2、經營者以提供就業(yè)機會、聘為各種顧問等名義,并以解決待遇,給付工薪等方式設置獎勵,不論獎勵現(xiàn)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權)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也不論是否要求中獎者承擔一定義務,最高獎的金額(包括物品的價格、經濟利益的折算)超過5000元的。
3、經營者單獨或與有關單位聯(lián)合利用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設置獎勵推銷商品,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
對上述行為,應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