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匯發(fā)[1999]103號頒發(fā)日期:1998-04-22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出口收匯管理,督促企業(yè)出口足額收匯、及時核銷,防止逃套匯行為,保持國家國際收支平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擁有進出口權的各類企業(yè)(以下簡稱“進出口企業(yè)”),包括外貿公司(含中外合資外貿公司)、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yè)和科研院所、商業(yè)物資公司、對外承包勞務企業(yè)、加工貿易企業(yè)、邊貿企業(yè)、旅游小額貿易企業(yè)等。
第三條 出口收匯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評定相結合的辦法??己嗽u定結果實行通報、公布制度。通報的范圍為外經部門、海關、銀行和稅務部門。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含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具體考核、評定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章 考核指標
第五條 出口收匯率是考核出口收匯的主要指標。
第六條 出口收匯率系指在一個考核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已經收匯核銷的金額與該考核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的出口額之比,計算公式如下:
考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中已經收匯核銷的金額
出口收匯率=(即:已收匯核銷額+不以貨幣形態(tài)表現(xiàn)的收匯核銷額+經批準的差額核銷額)/考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100%
同時,下列收匯核銷金額不計入本考核期的已收匯核銷的金額:(一)以往考核期內應收而未收,而在本考核期內才收匯核銷的;(二)未到預計收匯期的;(三)實際收匯金額超過出口額(成交總價)的部分。
第七條交單率達到規(guī)定標準是評定進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等級的基本條件。
交單率系指在一個考核期內所領取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中以交回存根份數(shù)與該考核期內所領取的核銷單份數(shù)減去已注銷份數(shù)(不含掛失份數(shù))之比,其計算公式為
交單率=考核期內領取的核銷單中已交回的存根份數(shù)/考核期內領取核銷單份數(shù)-其中注銷份額(不含掛失份數(shù))×100%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八條 出口收匯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判定。季度考核的考核期為一個季度,在每年的五月、八月和十一月上旬進行,分別對當年第一、二、三季度的出口收匯率及上年第四季度和當年第一、二季度的交單率進行考核。年度評定的考核期為一個年度,在每年的二月上旬進行,對前年第四季度和上年一、二、三季度的交單率以及上年全年的出口收匯率進行考核。
第九條 出口收匯考核標準:
1、出口收匯率考核標準為70%,并在此基礎上劃為四個檔次:
(1)出口收匯率達到或超過95%;
(2)出口收匯率在70%(含70%)至95%之間;
(3)出口收匯率在50%(含50%)至70%之間;
(4)出口收匯率低于50%。
2、交單率考核標準為80%。
第十條 年度評定時根據(jù)考核結果評定進出口企業(yè)的出口收匯等級。
1、出口收匯率達到或超過95%的,評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yè)”;
2、出口收匯率在70%(含70%)至95%之間的,評為“出口收匯達標企業(yè)”;
3、出口收匯率在50%(含50%)至70%之間,評為“出口收匯風險企業(yè)”;
4、出口收匯率低于50%的,評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yè)”;
評定進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等級的基本條件是交單率必須達到80%,如交單率達不到80%,一律評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yè)”。
第十一條 出口收匯考核標準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jù)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出口收匯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對中央進出口企業(yè)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評定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與同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區(qū)進出口企業(yè)進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評定工作。
第十三條 各外匯局應當在每次考核后當月15日前對轄內各進出口企業(yè)的出口收匯核銷各項數(shù)字進行統(tǒng)計計算,填寫《進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考核表》和《地區(qū)出口收匯考核統(tǒng)計表》上報上一級外匯局,并將《進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考核表》發(fā)送同級外經貿主管部門。
各省級外匯局應當在每次考核后當月20日前,匯總本局及所轄分支局的《進出口企業(yè)收匯考核表》和《地區(qū)出口收匯考核統(tǒng)計表》,填寫匯總后的《進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考核表》和《地區(qū)出口收匯考核統(tǒng)計表》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報兩種匯總考核表的同時,還應當將這兩種匯總考核表的電子數(shù)據(jù)通過外匯局系統(tǒng)通訊網絡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外,各省級外匯局將匯總后的《進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考核表》發(fā)送同級外經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出口收匯考核、評定結果的通報及公布。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按季度將各中央進出口企業(yè)的《進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考核表》進行通報;將各地區(qū)(含中央進出口企業(yè))年度評定中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yè)”和“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yè)”進行通報在有關媒體予以公布。
各省級外匯局、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按季度將轄內各進出口企業(yè)的《進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考核表》進行通報;將年度評定中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yè)”和“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yè)”進行通報并在有關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五條 外匯局及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年度評定結果中不同出口收匯等級的進出口企業(yè)進行獎懲:
(一)“出口收匯榮譽企業(yè)”,享受優(yōu)惠政策,在管理環(huán)節(jié)上簡化手續(xù);
(二)對“出口收匯風險企業(yè)”和“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yè)”,銀行發(fā)放貸款時應從嚴掌握;
(三)對“出口收匯風險企業(yè)”提出警告;
(四)一個年度評定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yè)”或連續(xù)兩個年度評定為“出口收匯風險企業(yè)”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暫停其進出口業(yè)務經營權。
第十六條 對“出口收匯風險企業(yè)”及“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yè)”,外匯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將重點跟蹤檢查,對確有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進出口企業(yè),由外匯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yè)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監(jiān)管。對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guī)的,外匯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外匯局對季度考核結果的獎懲措施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第(一)(二)(三)款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以前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