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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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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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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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jīng)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勞社部函[1999]26號頒發(fā)日期:1998-04-04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
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所有繳費單位(包括事業(yè)單位)都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內持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目前尚未辦理事業(yè)單位 法人登記的事業(yè)單位,可暫持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機構的有效批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事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