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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契稅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8-03-23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和《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汕頭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市市區(qū)從1999年3月1日起,契稅征收由委托代征改為財政機關自征為主,委托代征為輔,現就有關契稅征收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方便納稅人繳納契稅,汕頭市財政局在龍湖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金園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升平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達濠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設置契稅征收點負責市區(qū)商品買賣的契稅征收。
二、汕頭市區(qū)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交換、贈與;房屋交易、交換、贈與的契稅由市財政征收機關統(tǒng)一委托國土房產部門代征。
三、財政部門原委托代征契稅的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單位的委托權利和義務自1999年3月1日起終止。各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單位不得再開具契稅納稅收據代征契稅。各代征單位不得再開具契稅納稅收據代征契稅。各代征單位應對契稅納稅收據進行認真清理并于2月底前上交原領發(fā)的財政機關。對原征收的契稅稅款,由原代征單位于1999年2月底前按原渠道全額上繳市、區(qū)財政征收機關。對1999年2月底前原遺留拖欠的契稅稅款,仍按原契稅征收隸屬關系,由市、區(qū)財政征收機關于1999年4月底前清理入庫。未按期清收入庫的,按稅法有關規(guī)定查處。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契稅的納稅人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天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點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從1999年3月1日起,納稅人可自行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點進行納稅申報,也可委托他人代理納稅申報。
五、其他事宜,請有關代征單位逕向汕頭市財政局農業(yè)科聯系并領取有關文件。
聯系電話:8547405
汕頭市財政局
1999年2月24日